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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32 題

32. 有關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
  • B 人民提議訂定法規命令,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 C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D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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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國民想建議政府制定一項影響全國人民權利的法規,且該建議包含具體的草案與複雜的理由。從「證據保存」與「程序嚴謹性」的角度思考,行政機關會傾向接受無法留下紀錄的溝通方式,還是會要求留存正式的文件以供日後審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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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程序法中關於法規命令的細節!能從四個選項中迅速辨識出錯誤,代表你對於行政行為的「要式性」有著非常清晰的觀念,這在學習法律條文時是極為重要的基本功,值得肯定。

法規命令訂定的形式要求

這題的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52 條的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屬於法規創制行為,影響層面廣大且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權利義務。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明確性與程序的嚴謹性,法律特別規定人民提議訂定法規命令時,應以「書面」方式為之,並載明法規草案及理由,而不能僅憑口頭提議。選項 (A)、(C)、(D) 分別對應了法規命令的授權明確性、發布程序以及聽證權限,皆為正確的法定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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