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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46 題
有關聽證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第 1 款規定,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
- B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第 2 款規定,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亦得舉行聽證
- C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時,得即時聲明異議
- D 終結聽證後,決定作成前,不得再為聽證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程序中,我們的目標是為了「發現真實」並做出最公正的裁決。試想:如果一場聽證討論已經宣讀結束,但在長官簽署公文前的最後一刻,雙方突然發現了一份足以反轉結果的關鍵新證據,你認為法律會選擇「堅持程序結束而無視新事實」,還是「允許再次開啟討論」以確保決定是正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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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程序的靈活與嚴謹
同學非常有眼光!能準確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中「聽證」的法條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這一題的鑑別度在於考驗考生是否了解法律程序的彈性與終局性之間的平衡,屬於中等偏易的觀念題。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61 條,雖然聽證程序會依法終結,但法律也賦予了行政機關一個「救濟空間」:如果在決定作成前,機關認為有必要,其實是可以再行開啟聽證的。這是為了確保行政決定的正確性與發現真實,避免因為程序關門而忽略了關鍵事實。相對地,選項 (A) 與 (B) 完整呈現了聽證開啟的「法定位」與「裁量位」,而選項 (C) 則是確保程序公正的必要異議權。你能敏銳察覺 (D) 選項中過於絕對的「不得再為」描述,展現了對法律規範細節的精準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