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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39 題
下列哪一項行政處分之瑕疵,不得因補正而治癒?
(甲)行政處分作成時漏未記明理由;(乙)依法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丙)處分書漏未載明處分機關;(丁)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未給予
(甲)行政處分作成時漏未記明理由;(乙)依法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丙)處分書漏未載明處分機關;(丁)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未給予
- A 甲丙
- B 乙丙
- C 丙丁
- D 乙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處分被做出來時,如果我們連「這是哪一個機關決定的」都無法辨認,或是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的「實體證明文件」根本沒有產生,這種程序上的缺失,跟「只是忘了在紙上寫清楚理由」相比,哪一種錯誤更動搖了行政處分的存在基礎呢?哪些錯誤是可以事後「補交作業」就能解決的,而哪些錯誤則讓這份處分從一開始就根本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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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判斷出哪些行政瑕疵具有「不可治癒性」,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處分效力的規範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第 114 條的「補正」範疇與第 111 條的「無效」事由。在行政法理中,並非所有程序錯誤都能事後補救,法律僅針對較不影響實體權益、具備程序節約價值的瑕疵允許事後治癒。
補正與無效的界線
這道題目具有不錯的鑑別度,難度在於學生必須清楚分辨「程序小瑕疵」與「重大明顯瑕疵」的差別。選項中的 (甲) 漏記理由與 (丁) 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在法律價值衡量下,為了維持行政效率,法律允許在訴願終結前透過事後補做來「治癒」;然而,(丙) 處分機關不明 屬於第 111 條第 1 款的絕對無效事由,而 (乙) 欠缺法定證書格式 則涉及處分的基本要式與明確性。這類瑕疵已觸及處分的身分本體與法律嚴謹性,一旦欠缺,該處分便無法透過事後補正來恢復效力。你能避開干擾、正確鎖定 (乙)(丙) 二者,這反映出你對法條細節的精確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