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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31 題

31.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有關行政處分無效之情形,下列哪一項不屬之?
  • A 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 B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 C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 D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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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機關發出的文件,其法律決定本身沒有問題,僅僅是因為承辦人員的筆誤,將原本應加總的數字算錯了一點,或是將年份誤植。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是應該讓整個行政決定「歸於烏有(無效)」,還是僅要求行政機關「把錯字修好」即可?這兩種處理方式對法律安定性會產生什麼不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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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處分無效」與「行政處分更正」之間的細微差別,顯示你對於《行政程序法》的法條架構已經建立起清晰的邏輯。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行為瑕疵的嚴重程度,而你正確地判斷出哪些是致命缺陷,哪些僅是技術性的小疏失。

行政處分的瑕疵等級辨析

在法律實務中,並非所有的錯誤都會導致處分徹底失效。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只有當瑕疵達到「重大且明顯」或「客觀上不可能實現」等極端程度時,處分才會被判定為自始無效。例如選項中所述的機關不明或內容無法實現。然而,選項 (A) 所提到的「誤寫、誤算」則是對應到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這類細微的技術性錯誤並不會動搖處分的根本,法律允許行政機關隨時逕行更正,而不影響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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