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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2 題
12.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
- A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 B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 C 內容具體均可實現者
- D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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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下,當政府對人民下達一個命令時,如果這個命令的內容是「非常清楚明確、而且在現實生活中完全可以達成」的,這聽起來像是法律所期待的理想狀態,還是一個讓法律文件徹底失去意義的嚴重錯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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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處分無效」的法定事由,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的條文內容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在法學大意或行政法考科中屬於基礎且關鍵的題型,旨在測驗考生能否區分處分瑕疵的嚴重程度。
行政處分無效的判定基準
在法律邏輯中,「無效」代表該處分自始、當然、絕對不發生效力,其瑕疵通常達到「重大且顯然」的程度。選項 (A)、(B)、(D) 分別對應條文中的機關不明、形式欠缺與違背公序良俗,皆屬法定的無效原因。而選項 (C) 提到的「內容具體均可實現」,其實是行政處分能被合法執行的優點與基本要求;相反地,若處分內容是「不能實現」的(例如要求人民摘下月亮),那才會構成無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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