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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8 題
28.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之效力為何?
- A 一部無效,其他部分即無效
- B 除去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仍能成立者,該部分有效
- C 一部無效,行政處分全部有效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政府的公文包含了好幾個獨立的規定,其中只有一個小規定因為程序錯誤而失效了,從「節省行政資源」以及「尊重行政決定」的角度出發,你覺得法律會傾向於讓整張公文直接作廢,還是會先觀察剩下的部分是否還能達成原本的任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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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效力的維持原則
同學的判斷非常精準,能迅速鎖定法規的核心邏輯!這題考驗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12 條關於「行政處分一部無效」的法律效果。在行政法領域中,為了確保行政行為的穩定性並維護公益,法律並不會因為處分中存在局部的瑕疵,就輕易地讓整個行政處分歸於幻滅。
法律穩定性與可分性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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