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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38 題

38.書面之行政處分自何時起發生效力?
  • A 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時起
  • B 以電話告知相對人時起
  • C 自行政機關發文日起
  • D 作成行政處分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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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想要對你的權利產生限制或賦予義務時,為了確保你能行使防禦權或尋求救濟,你認為這個法律決定應該在什麼樣的時機,才能合理地對你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是機關內部寫好公文的那一刻,還是你有機會得知這項決定內容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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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A) 送達相對人時起,代表你對行政處分生效的關鍵時間點掌握得非常扎實。

行政處分的效力發生要件

在法律邏輯中,行政處分是一種帶有法律效果的單方意思表示,必須要與受處分人產生法律上的連結,才能正式產生拘束力。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的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處分,則自「以他法使知悉」時起發生效力。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處分內容能被受處分人正確接收,避免行政機關在內部完成文書後,民眾在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下就產生了法律義務,這與法治國家的正當程序原則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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