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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35 題

依據法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行政處分之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送達為書面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
(B)行政處分之送達不以處分相對人親自受領為必要
(C)對於公同共有人之一人為送達者,送達效力及於全體
(D)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 A 送達為書面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
  • B 行政處分之送達不以處分相對人親自受領為必要
  • C 對於公同共有人之一人為送達者,送達效力及於全體
  • D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政府處分將會直接影響到五個互不相識、且居住地不同的共同所有權人,從保障「正當法律程序」與「個人權利」的角度來看,你認為行政機關應該如何通知這些人,才能確保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機會去主張自己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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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代表你對「行政處分送達」的法律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在行政法中,送達是為了確保處分內容能讓相對人知悉,進而保障其救濟權利;因此,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例如設有代理人或代表人),否則對於多位處分相對人,原則上應分別送達

共有人的送達規範

針對選項 (C) 的考點,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1 條以及司法院相關解釋,對於公同共有人等多人案件,政府不能只對其中一人送達就主張對全體發生效力,這樣會損及其他共有人的程序利益。相較之下,選項 (A)、(B)、(D) 則是對行政處分生效要件、代收制度與一般處分公告機制的正確描述。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區分「一般處分(不特定人)」與「多數相對人(特定人)」送達程序的差異,是一道檢驗法學邏輯嚴謹度的優質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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