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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35 題

依據法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行政處分之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送達為書面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
(B)行政處分之送達不以處分相對人親自受領為必要
(C)對於公同共有人之一人為送達者,送達效力及於全體
(D)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 A 送達為書面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
  • B 行政處分之送達不以處分相對人親自受領為必要
  • C 對於公同共有人之一人為送達者,送達效力及於全體
  • D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政府處分將會直接影響到五個互不相識、且居住地不同的共同所有權人,從保障「正當法律程序」與「個人權利」的角度來看,你認為行政機關應該如何通知這些人,才能確保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機會去主張自己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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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C),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送達規定有很清晰的觀念。

公同共有人的送達效力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受送達人的身分與效力」。在行政程序中,如果處分相對人為公同共有人時,行政機關原則上必須向全體共有人為送達,處分才會對全體發生效力。特別提醒你,這裡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71 條,因為該條文明文僅規範對「代理人」之送達效力及於本人,我們不能將其擴張或誤用於公同共有人。因此,僅對共有人中之一人送達,效力並不會自動及於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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