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6 題

26.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者,為下列何種送達方式?
  • A 指定送達
  • B 公示送達
  • C 補充送達
  • D 囑託送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有一項資訊必須告知社會大眾,但對象並不具體,或者是根本聯絡不到特定的當事人時,機關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公開方式」來確保這項資訊在法律程序上被視為已經發布出去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行政處分的對外告知與送達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這題的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行政程序中的「送達」制度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送達方式的適用對象。當行政機關面臨收件人「不特定」或是「所在地不明」等無法直接面交的情況時,為了確保程序能繼續推動並兼顧法安定性,法律設計了「公示送達」制度。透過刊登公報或新聞紙,在法律上擬制(視同)已經完成送達的效果,這正是本題正確選項 (B) 的法理基礎。

題目鑑別度與切入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