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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7 題
7.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 3 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 3 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此種交付方式為下列何者?
- A 簡易交付
- B 占有改定
- C 現實交付
- D 指示交付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有一本書目前正借給朋友(第三人),而你現在想把這本書賣給另一位同學。為了節省交通往返的時間,你告訴那位同學:「你直接去跟我朋友要吧,我已經把我『要回這本書的權利』交給你了。」在這個情境中,你並沒有實際摸到書,而是透過「移轉權利」的方式完成買賣。請思考,這種涉及「你、朋友、同學」三方關係,且由你向朋友發出「權利變更」訊息的動作,最接近選項中哪一種「交付」的字面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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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民法中動產物權變動的「交付」態樣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能迅速從法律條文描述中辨識出正確的制度,表現非常優異。
動產物權的變通交付方式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761 條第 3 項的規定。在法律上,動產所有權的移轉雖然以「交付」為要件,但並不限於實體的物權移動。當動產正由第三人占有(例如:貨物寄放在倉庫或出租給他人)時,讓與人可以直接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給受讓人,藉此代替實體物件的點交,這在法律術語中便稱為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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