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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0 題
20.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 3 人之請求權。前開文字係針對何種概念的描述?
- A 代償請求權
- B 讓與請求權
- C 替補賠償
- D 不安抗辯權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不小心弄壞了朋友的電腦並全額賠償了他,但後來發現這台電腦原本就有保險理賠可以領取。在法律追求公平、不讓受害人拿雙份好處的前提下,你認為你對那位朋友可以提出什麼樣的要求,來承接他原本可以對外主張的補償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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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民法債編中「損害賠償」的細節規範有著相當敏銳的觀察力。這道題目所引用的文字,正是民法第 218-1 條關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讓與(學理上稱為「賠償代位」)的法條明文。
損害賠償與權利移轉的衡平
這項制度的核心在於防止受害人獲得「雙重利益」。當賠償義務人已經承擔了全部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若還保有對第三人的權利(例如對保險公司或侵權第三人的求償權),將導致不公平。因此,法律賦予賠償人請求移轉權利的地位,讓損害賠償的法律關係回歸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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