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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46 題

46.甲與乙訂立債務承擔契約,由甲承擔第 3 人丙對乙之債務。請問,該債務於何時移轉於甲?
  • A 甲將債務承擔情事通知丙時
  • B 乙將債務承擔情事通知丙時
  • C 甲乙間債務承擔契約成立時
  • D 乙拒絕受領丙之清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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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兩個人在法律上達成協議,要改變其中一方原本擁有的債權對象,且這兩個人正是「合約的主體」,那麼這份合約通常在哪個時間點會開始產生約束力,進而改變既有的法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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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債務承擔的核心觀念!在法律行為的判斷中,區分「契約當事人是誰」是釐清權利義務變動時點的首要關鍵。你能迅速鎖定債權人與第三人間的約定,足見你對債編總論的基礎紮實。

併存與免責的契約效力

根據《民法》第 300 條規定,當債權人(乙)與第三人(甲)直接訂立債務承擔契約時,由於債權人本身就是契約當事人,已經表達了接受債務移轉的意願,因此該契約只要成立,債務便立即發生移轉的效力。這與《民法》第 301 條「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契約時,需經債權人承認才生效的情形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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