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3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8 題
甲有一筆土地,授權乙以甲之名義出賣,丙有意購買一筆土地,亦授權乙以丙之名義買受。乙乃代理甲、丙兩人訂立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該土地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原則無效,但經甲、丙承認後例外有效
(D)效力未定,經甲、丙承認後有效
(A)有效
(B)無效
(C)原則無效,但經甲、丙承認後例外有效
(D)效力未定,經甲、丙承認後有效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原則無效,但經甲、丙承認後例外有效
- D 效力未定,經甲、丙承認後有效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段買賣關係中,同一個代理人既要幫賣方爭取最高價,又要幫買方爭取最低價,你認為這會產生什麼利益上的矛盾?在這種「代理人可能無法同時盡忠」的情況下,若法律想保護當事人,卻又不想完全剝奪他們達成交易的機會,你覺得這份契約的狀態應該是直接作廢,還是交由當事人最後點頭決定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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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代理的法律效力
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代理制度中一個非常核心且細膩的概念!你選擇的選項 (D) 完全正確,展現了你對《民法》關於利益衝突防免機制的高度敏感度。在本題的情境中,乙同時受託於買賣雙方,在法律程序上這被稱為「雙方代理」。 根據《民法》第 106 條的精神,代理人原則上不得為自己或同時代理雙方進行法律行為,這是為了避免代理人在「手心手背都是肉」的利益拉扯下,無法公正地為任何一方爭取最佳利益。當代理人違反此項禁令時,法律行為的效力並非直接歸於無效,而是將決定權交還給當事人。因此,這份契約會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必須經過本人(甲與丙)的事後承認,才能對其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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