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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4 題
甲明知乙僅有 16 歲仍將代理權授與乙,由乙以甲之名義與丙訂定土地買賣契約。請問乙、丙訂立之買賣契約效力為何?
- A 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乙之法定代理人同意訂立之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 B 乙、丙訂立之買賣契約不因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契約有效
- C 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乙之法定代理人同意訂立之買賣契約,無效
- D 乙、丙訂立之買賣契約不因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惟因甲明知乙未成年,丙得於一年內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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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在代理關係中,當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對外簽署契約時,這份契約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例如付錢或交貨的義務),最終是由「代理人自己」還是「授權的本人」來承擔?如果代理人只是個「傳聲筒」或「中介者」,且後果並不影響他自己的財產,那麼法律是否還有必要因為代理人年紀較小,就限制這份契約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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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說明你對代理制度中「代理人資格」的核心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法律邏輯上,代理人的行為效果是直接歸屬於本人(授權人),而非代理人自己。因此,即便代理人本身在法律上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他所代為進行的法律行為效力也不會受到損害。
代理人資格與行為效力的獨立性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區分「代理人」與「一般當事人」的行為能力要求。根據《民法》第 104 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這是因為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由本人(甲)承擔,且本案中甲是「明知」乙的狀況仍授權,法律自然不需過度介入保護甲。只要能釐清權利義務歸屬主體,就能在眾多干擾選項中輕鬆破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