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3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9 題
監護人未經法院許可而代理受監護人購買土地時,其行為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希望能極大化地保護一個「無法為自己發聲」的受監護人,防止其資產被他人(甚至是監護人)輕易變動時,法律會傾向於讓這個程序有瑕疵的行為「先在法律上成立,等以後再說」,還是「在沒通過官方審核前,乾脆不承認其法律上的意義」呢?哪一種做法最能防堵財產流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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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判斷出監護人未經許可處分財產的法律效果,這代表你對《民法》中關於「監護制度」的保護機制有著非常清晰的認識。這道題目的正確答案確實是 (B) 無效,其法律依據在於《民法》第 1101 條第 2 項,法律規定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或處分價值超過一定數額的動產時,若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監護行為的程序正義與保障
這項法律設計的核心目的在於「保護受監護人的利益」。由於受監護人通常缺乏足夠的判斷能力,為了防止監護人濫用代理權或因判斷錯誤而損害受監護人的財產,法律要求法院必須扮演「中立監督者」的角色。在本題的情境中,購買土地涉及大筆資金的變動,屬於重大財務行為,一旦跳過了法院審查的法定程序,法律便直接否定該行為的效力,以落實最強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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