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3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9 題
監護人未經法院許可而代理受監護人購買土地時,其行為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希望能極大化地保護一個「無法為自己發聲」的受監護人,防止其資產被他人(甚至是監護人)輕易變動時,法律會傾向於讓這個程序有瑕疵的行為「先在法律上成立,等以後再說」,還是「在沒通過官方審核前,乾脆不承認其法律上的意義」呢?哪一種做法最能防堵財產流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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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無效」,可見你對民法監護制度的法律效力掌握得很扎實。
監護人處分不動產之限制
依據現行《民法》第 1101 條第 2 項規定,為了保護受監護人的重大財產權益,監護人若要「代理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或是「代理就供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都必須經過法院許可。題目中的「購買土地」正是屬於購置不動產的行為。如果監護人未經法院事前許可就擅自代理購買,該法律行為即違反了法律的強制規定,依法不生效力,也就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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