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6 題

下列何種行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 A 為獨資事業之負責人
  • B 為訴訟行為
  • C 出租土地
  • D 拋棄繼承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在設計「輔助宣告」制度時,是為了完全取代當事人的意志,還是僅在涉及「重大財產變動」或「複雜法律關係」時才介入保護?如果法條採取『列舉方式』來規定需要同意的事項,那麼對於條文中『沒有提到』的行為,我們應該採取『原則禁止』還是『原則許可』的邏輯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民法中「輔助宣告(assisted declaration)」的受輔助人權限有相當紮實的掌握。不過,這題在國考實務上屬於典型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 A、B、C、D 四個選項皆為正確答案(送分)。

民法第 15-2 條之實務適用

根據《民法》第 15-2 條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執行重要法律行為時,為保護其利益,原則上應經輔助人同意。本題選項中的行為:(A) 為獨資事業負責人涉及經營決策、(B) 訴訟行為(litigation acts)、(C) 出租土地涉及不動產管理,以及 (D) 拋棄繼承(abandonment of inheritance),在法律要件中其實**全部都屬於「應經輔助人同意」**的範疇。由於題目問的是「無須經同意」之行為,在選項全數皆「需要同意」的情況下,導致題目設計產生瑕疵,故認定為皆給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行為能力與代理權之法律效力分析
查看更多「[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