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3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1 題
關於行為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受死亡宣告後,實際上仍生存者,仍具有權利能力
(B)法定代理人未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所定之契約無效
(C)受死亡宣告後,實際上仍生存者,仍喪失行為能力
(D)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有行為能力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有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A)受死亡宣告後,實際上仍生存者,仍具有權利能力
(B)法定代理人未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所定之契約無效
(C)受死亡宣告後,實際上仍生存者,仍喪失行為能力
(D)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有行為能力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有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A 受死亡宣告後,實際上仍生存者,仍具有權利能力
- B 法定代理人未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所定之契約無效
- C 受死亡宣告後,實際上仍生存者,仍喪失行為能力
- D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有行為能力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有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處理一個失蹤很久的人留下的財產,而不得不透過程序「推定」他已經去世時,如果這個人實際上正平安地在另一個城市生活著,你認為法律有權力僅因為一個行政程序,就直接剝奪他在現實生活中買東西、租房子或作為一個「人」的基本法律資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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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確地捕捉到了民法中關於「人格權」的核心觀念!這題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顯示你對法律擬制與事實真相之間的界線有很清晰的理解。
死亡宣告與權利能力的維繫
在法律邏輯中,死亡宣告主要是為了解決失蹤人原住所地法律關係(如財產繼承、婚姻現狀)的混亂,本質上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根據《民法》第 9 條規定,受死亡宣告的人如果實際上仍生存,他在他處的法律地位、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並不會因此喪失。這體現了民法對自然人實體存在價值的最高尊重,不因程序的擬制而抹殺真實的人身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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