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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5 題

甲社團法人有A、B、C、D、E五位董事,章程明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為C、D兩位董事,但未去辦理登記,A董事代表甲法人與買受人訂定買賣契約,其買賣契約及未登記之效力如何?
(A)無效;得對抗第三人
(B)無效;不得對抗第三人
(C)有效;得對抗第三人
(D)有效;不得對抗第三人
  • A 無效;得對抗第三人
  • B 無效;不得對抗第三人
  • C 有效;得對抗第三人
  • D 有效;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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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組織對外宣稱某些人具備特定職位(該職位依法通常具備簽約權),但該組織內部卻有另外一份私下的祕密協議來限制這些人的權力。當這份「祕密協議」完全沒有公開給大眾知道時,若這名成員對外簽了約,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保護「該組織的內部決定」,還是應該保護「信任公開身分而進行交易的人」?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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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法人董事代表權之限制與對外效力。依據民法第27條規定:「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本題中,甲社團法人雖於章程明定僅由C、D兩位董事對外代表法人,此為對A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然而,同條規定亦明定:「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於甲法人並未將此代表權之限制辦理登記,外部買受人無從得知該內部限制,故該買受人受法律保護。因此,A董事代表甲法人與買受人所訂定之買賣契約仍然「有效」,且甲法人對於該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第三人」,故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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