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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0 題
甲大學畢業後,經苦讀考上律師,其父乙為資獎勵,乃將位於台﨣市精華路段之房屋贈與甲充當事務所,惟為避免繳交贈與稅,乙乃與甲故意為非真意之買賣契約。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甲、乙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買賣契約無效
- B 甲、乙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贈與契約有效
- C 贈與契約有效,乙仍應繳納贈與稅
- D 買賣契約有效,惟善意第三人得撤銷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兩個人為了達成某種目的,刻意對外演一場戲(簽署一份並非出自真心想履行的合約),而實際上心裡卻計畫著另一件事,你認為法律應該保護的是「演出來的行為」,還是他們「心裡真正想做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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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錯誤!你能從複雜的法律行為中抽絲剝繭,代表你對意思表示的不一致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道題目核心在於測試《民法》第 87 條的應用,特別是關於「虛偽行為」與「隱藏行為」的辨析。
法律行為的虛偽與真實
在本題中,甲與乙之間並不真正存在買賣房屋的合意,其買賣契約屬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法律規定是無效的。然而,隱藏在買賣名義下的,其實是雙方真正的「贈與」意向。根據《民法》第 87 條第 2 項,這種隱藏行為若具備法定的生效要件,則應適用關於贈與的規定,因此贈與契約本身是有效的。選項 (D) 稱買賣契約有效,顯然違反了法律規範,是你成功識破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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