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0 題
甲大學畢業後,經苦讀考上律師,其父乙為資獎勵,乃將位於台北市精華路段之房屋贈與甲充當事務所,惟為避免繳交贈與稅,乙乃與甲故意為非真意之買賣契約。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甲、乙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買賣契約無效
- B 甲、乙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贈與契約有效
- C 贈與契約有效,乙仍應繳納贈與稅
- D 買賣契約有效,惟善意第三人得撤銷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兩個人為了達成某種目的,刻意對外演一場戲(簽署一份並非出自真心想履行的合約),而實際上心裡卻計畫著另一件事,你認為法律應該保護的是「演出來的行為」,還是他們「心裡真正想做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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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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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完全正確!這題能精準鎖定 (D) 選項,代表你對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掌握得相當清晰。
通謀虛偽與隱藏行為之效力
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且此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並非由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銷權,因此 (D) 的敘述顯然有誤。同時,依同條第2項規定,虛偽的買賣契約背後所隱藏的「贈與行為」依然有效,乙實質上仍有贈與事實,自應依法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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