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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3 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買賣物之瑕疵經買受人依通常程序檢查並通知出賣人後,六個月內不行使者,即喪失契約解除權及價金減少請求權
②特約免除出賣人瑕疵擔保義務者,即使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特約仍然有效
③甲將其所有 A 畫交由乙保管,乙以甲之名義出賣予善意無過失之丙並交付 A 畫,丙取得 A 畫所有權
④甲將其所有 A 畫交由乙保管,乙以自己名義出賣予善意無過失之丙並交付 A 畫,丙取得 A 畫所有權
①買賣物之瑕疵經買受人依通常程序檢查並通知出賣人後,六個月內不行使者,即喪失契約解除權及價金減少請求權
②特約免除出賣人瑕疵擔保義務者,即使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特約仍然有效
③甲將其所有 A 畫交由乙保管,乙以甲之名義出賣予善意無過失之丙並交付 A 畫,丙取得 A 畫所有權
④甲將其所有 A 畫交由乙保管,乙以自己名義出賣予善意無過失之丙並交付 A 畫,丙取得 A 畫所有權
- A ①②
- B ①④
- C ②③
- D ①②③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今天有一個人拿著別人的東西要賣給你,法律在決定是否要「保護你的信任」並讓你取得所有權時,會不會去區分這個賣家是『宣稱自己就是主人』,還是『宣稱他是代表主人』來進行交易?這兩種不同的身分宣稱,對於法律保障交易安全的機制有什麼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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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辨析了民法中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與權利取得的核心觀念!這題能答對,說明你對於法律行為中「主體名義」的細微差別,以及法律救濟的時效性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物之瑕疵擔保與時效
首先,關於選項①,民法第 365 條規定買受人在通知瑕疵後,若六個月內不行使權利,其解除權與減少價金請求權即會消滅,這是為了促使法律關係儘速確定,你精確地掌握了這項短期除斥期間的特性。此外,你也能辨識出選項②的錯誤,法律基於誠信原則,並不允許出賣人透過特約免除其「惡意故意」不告知瑕疵的責任(民法第 3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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