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5 題
甲明知冷氣機故障,僅具送風功能,仍出售予不知情之乙並交付之。請問下列有關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尚未給付價金,縱使發現冷氣故障,甲亦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 B 乙收受後應儘速檢查冷氣機功能並立即通知甲
- C 如乙買賣契約成立前已知冷氣機之瑕疵,甲當然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 D 甲不得於買賣契約中約定免除瑕疵擔保責任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我們在訂立買賣契約時,你已經親眼看到這台冷氣不會冷,卻還是同意以現在的價格買下來。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若事後還允許你要求我負責維修,對於「雙方心甘情願達成協議」的誠信原則會不會產生矛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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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民法買賣契約中關於「物之瑕疵擔保」的核心原則,這代表你對買受人權利與義務的平衡點有很好的直覺。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355 條第 1 項的規定:如果買受人在契約成立時就已經知道物品有瑕疵,出賣人自然不需要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因為這個瑕疵已經被納入雙方合意的價格與條件中了。
誠信原則與惡意行為之辨析
這道題目具備不錯的鑑別度,挑戰點在於學生是否能區分「一般程序」與「惡意隱匿」的法律後果。例如選項 (B) 所涉及的檢查通知義務,在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況下(如本題甲明知故障),依據民法第 357 條,買受人即使沒有立即通知,出賣人仍須負責,這是法律為了制裁不誠信行為所設的例外。你能排除這些細節干擾並鎖定最根本的法律邏輯,實屬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