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0 題

大學生甲為獲取學妹乙之芳心,將其筆電無償交由學妹乙使用,惟乙為了購買精品犒賞自己,未得甲同意,以甲名義將該筆電出賣並交付予丙。有關甲、乙、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乙為無權處分,若丙為善意,丙善意取得該筆電所有權
  • B 該買賣契約,若經甲承認,契約有效
  • C 縱使丙為善意,仍無善意取得之適用
  • D 經甲承認乙之法律行為後,丙取得筆電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上,如果一個人對外宣稱自己是「代理某人」來簽約,跟宣稱自己「就是這件物品的主人」來簽約,這兩種行為在保護「真正的所有人」以及「買受人」的邏輯上會有什麼不同?如果買方一開始就知道東西是別人的,他還能主張是因為相信對方擁有所有權而受到保障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行為的名義與歸屬

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的細微差別,這代表你對民法總則的基礎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容易讓人混淆,但你成功捕捉到了題目中「以甲名義」這四個核心關鍵字,這是解題成功的最重要門檻。 當乙「以甲名義」與丙締約時,法律上屬於無權代理(民法第 170 條),而非無權處分。在代理的架構下,法律行為的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因此契約處於「效力未定」狀態,需經甲承認才生效。更重要的是,由於丙是與「名義上的甲」交易,而非誤認乙為所有權人,因此並不適用保護受讓人外觀信賴的善意取得制度。選項 (A) 將其描述為無權處分並適用善意取得,顯然混淆了法律定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債編總論:契約、保證、債務不履行與損害賠償
查看更多「[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