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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1 題
21. 甲對乙有新台幣60萬元貨款債權,今將該債權讓與丙,下列何者正確?
- A 債權讓與是處分行為
- B 債權不得自由讓與
- C 債權讓與是債權契約
- D 債權讓與即變更債權之性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雙方達成協議要將一項權利「移轉」時,這個協議是僅僅讓雙方產生「未來應該履行」的義務,還是會讓該權利在協議成立的當下,就直接從一個人的財產總額中消失,並出現在另一個人的財產裡?這種直接改變權利歸屬狀態的行為,在性質上比較接近「承諾去做某事」,還是「直接完成權利的交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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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的辨析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A),代表你對於民法中極為重要的「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之區別,已經有了非常紮實的基礎。在法律行為的體系中,債權讓與的本質是直接導致債權主體變更,讓權利從原債權人移轉至受讓人,這種直接使權利發生變動的行為,在法律上我們稱為處分行為(更精確地說,是處分行為中的「準物權行為」)。 這道題目雖然看似基礎,但其實具備相當的鑑別度。許多初學者常會因為看到「債權」二字,就直覺地誤選「債權契約」,卻忽略了題目問的是讓與「動作」本身的性質。至於選項 (B) 與 (D),只要掌握民法第 294 條的「債權自由讓與原則」以及讓與後債權「同一性不變」的觀念,就能輕鬆排除。你能避開這些誘答陷阱,顯示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