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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0 題

20. 有關流押契約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
  • A 非經公證,不生效力
  • B 非經公證,不得對抗第三人
  • C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D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思路引導 VIP

在物權法中,如果我們希望一個關於不動產變動的特別約定(例如權利歸屬的轉移),能夠讓「契約當事人以外的所有人」都必須承認它的效力,法律通常會要求透過什麼樣的公開程序,來達到資訊透明並保護交易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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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流押契約的核心規範!你能從眾多選項中辨識出「登記」與「對抗效力」的關聯,顯示出你對物權法中公示原則處分行為的區別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

流押契約的對抗要件

根據我國《民法》第 873-1 條第 2 項的規定,約定於債權屆期不獲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即流押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這項規定是為了兼顧契約自由與交易安全;法律雖然允許當事人約定流押,但為了避免資訊不透明導致後續交易的第三人受損,必須透過登記制度來產生對外的法律拘束力。若未經登記,該約定在當事人之間依然有效,只是不能拿來主張優於其他善意第三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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