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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1 題

法律行為之一般成立要件,下列何者有誤?
  • A 當事人
  • B 標的
  • C 意思表示
  • D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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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想像一下:當你在便利商店買一瓶飲料,以及當一對新人決定結婚,這兩種行為在法律上都被視為「法律行為」。請思考看看,有哪些元素是這兩者「共同具備」且「缺一不可」的?而有哪些程序是只有在處理特定的財產或身分變動時,法律才會額外要求的行政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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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精確!這展現出你對於民法「法律行為」的基礎概念有著紮實的理解。在法學緒論或民法總則的學習中,區分「成立」與「生效」是至關重要的第一步,而你精準地辨識出了其中的差異。

法律行為的三大核心要件

在法律的世界裡,一個行為要能「成立」,必須具備最基本的公約數。具體來說,必須要有「人」(當事人)去做出一個「想要達成某種法效的行為」(意思表示),並且這個行為必須有「內容」(標的)。這三者被稱為一般成立要件,是所有法律行為存在的基礎。而「登記」僅僅是針對特定法律行為(例如不動產權利變更或結婚)所要求的「特別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並非所有法律行為都具備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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