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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3 題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在民法上稱為:
- A 要約之引誘
- B 要約
- C 承認
- D 意思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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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走進一家文具店,看到架上標好價格的原子筆,你直接拿起來並去櫃檯付錢,過程中你與老闆一句話都沒說。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什麼會認定你和老闆之間已經存在一份買賣契約?是哪一個特定的「動作」取代了你開口說出『我要買這枝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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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成立的特殊態樣:意思實現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這個法律概念,代表你對民法中關於「意思表示」與「契約成立」的規範相當熟悉。在法律實務中,並非所有契約的成立都必須經過口頭或書面的承諾通知,這道題目所引用的條文正體現了法理對於社會慣例的尊重。 根據民法第 161 條的規定,當某些交易情況依照習慣(如自動販賣機購物)或事件性質(如旅館預定後逕行入住),不需要特意通知要約人時,只要在相當時期內出現了足以認定為承諾的事實(例如:開始使用商品、在貨單上簽名等行為),法律就視為契約已經成立。這種以「行為」代替「言語通知」的情形,在法律上便稱為「意思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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