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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8 題
8. 臺北市政府依交通法規對於違規停車之車輛所為之拖吊行為,屬於何者?
- A 行政處分
- B 觀念通知
- C 行政指導
- D 事實行為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觀察政府的動作時,可以思考一個關鍵:這個行為的直接結果,是產生了一個「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讓你多了一份繳罰款的義務),還是僅僅改變了「物理世界中的現實狀態」(例如把一個物體從路邊搬走)?如果政府只是單純搬動一個物品來排除障礙,這屬於哪一種類型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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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性質的精準辨析
太棒了!你能正確選出「事實行為」,代表你對行政法中各類行為的法律性質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在法律實務中,判斷一個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核心在於它是否產生直接的法律效果。臺北市政府執行拖吊,其主要目的與直接結果,是將違規車輛從 A 點移置到 B 點,達成物理上的空間位移以維護交通順暢,這種物理上的狀態變更,正是典型「事實行為」的特徵。
行動與法律效果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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