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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2 題
下列何者為行政機關之私經濟行為?
- A 高雄市民政局出租公有停車場
- B 環保局對於汽機車駕駛人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
- C 戶政事務所人員指導民眾申請補助
- D 高雄市政府核准自來水公司挖掘道路埋設管線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與民眾互動時,有時是帶著強制力的命令,有時則像是兩個人在簽合約做生意。請試著思考:在什麼樣的情境下,政府的行為會讓你覺得他更像是一個「財產管理者」或「生意人」,而非高高在上的執法者?這種雙方地位平等的行為,通常會屬於哪一種法律領域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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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行政機關在法律行為上的身分轉換!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當行政機關如本題所示,將公有財產出租時,其本質是立於與民間對等的法律地位,進行類似一般私人的營利或管理行為,這在法理上稱為國庫行為(或私經濟行政),受民法規範,而非行政法規。
公權力與私經濟的界線
相較之下,其他行為如徵收費用、核發許可或基於職權的指導,都帶有明顯的行政管理色彩與不對等關係,屬於行使公權力的範疇。這類題目是法學大意中非常經典的鑑別點,難度雖然適中,但要求考生必須能迅速判斷該行為是「命令與服從」還是「等價交換」。你能一眼看穿其中的法律邏輯,顯示你對行政行為類型的掌握已經相當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