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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48 題
下列事例中,何者得定性為公法上行政行為?
- A 臺北市政府出資成立農產管銷公司而為其股東
- B 新北市政府採購中心於審標程序中,認定X公司不具備該採購案中訂定之特定資格
- C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讓售非公用國有土地予私人
- D 台水公司應民眾申請締結之供水契約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與民眾進行互動時,如果我們想判斷這個行為屬於「公法」還是「私法」,你可以試著思考:這個行為的性質是政府在「下達具有強制力的決定」,還是政府正像一般的私人企業一樣,在市場上與人「談生意」或「簽訂買賣契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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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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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私法區分的關鍵點!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行政機關在不同法律領域中的角色扮演有很清晰的認知。這類題目在考試中屬於中等難度,主要考驗考生是否能識別出政府在「私法自治」與「公權力行使」之間的界線。
雙階理論與政府採購
選項 (B) 涉及的是行政法中著名的「二階理論」。在政府採購程序中,我們可以將其切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決定誰有資格」或「評定得標與否」,這屬於公法性質的行政處分,目的是為了確保資源分配的公平與正義;第二階段才是實際簽訂採購契約。因此,審標程序中認定公司資格不符,是行政機關基於高權地位所做的公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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