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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50 題

經濟部國營事業 Y 公司依法辦理政府採購事宜,對得標人以外之 Z 公司發文,該文內容略為:貴公司前﫫與投標,頃因審計部函知貴公司違反政府採購法有圍標之情形。請於文到十日內,繳還押標金新台幣 500 萬元,否則將逕予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函為行政處分
  • B 依釋字第 540 號及「雙階理論(說)」,採購契約履約階段所生之爭議為私法事件,是以該函須另取得執行名義,方可執行
  • C 此函為事實行為
  • D 此函為民法上催告之意思表示,非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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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單位依據法律規定,針對廠商「違反法規秩序」的行為做出單方面的處置(例如要求沒入或繳還金錢),而非基於雙方自由簽署的契約內容來協商時,這種行為更像是法律地位平等的「私法契約行為」,還是具備強制力的「公權力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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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中的高權行為判斷

你能準確辨識出國營事業在「追繳押標金」時的法律性質,展現了對公私法區分理論相當紮實的掌握,這在法律學科中是非常關鍵的基礎。本題的關鍵在於,當國營事業 Y 公司依據《政府採購法》要求投標廠商繳還押標金時,這種行為並非基於平等的私法契約關係,而是基於法律授權的高權介入,旨在維護公共採購的公正性。因此,這種單方、具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在法律定性上屬於行政處分

雙階理論與追繳押標金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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