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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之行為?
(A)國立大學與學生間所成立之公費醫學生服務義務協議
(B)台北市政府與新北市政府簽訂垃圾焚化爐使用契約
(C)公立大學教師之續聘
(D)國營事業出租辦公大樓
(A)國立大學與學生間所成立之公費醫學生服務義務協議
(B)台北市政府與新北市政府簽訂垃圾焚化爐使用契約
(C)公立大學教師之續聘
(D)國營事業出租辦公大樓
- A 國立大學與學生間所成立之公費醫學生服務義務協議
- B 台北市政府與新北市政府簽訂垃圾焚化爐使用契約
- C 公立大學教師之續聘
- D 國營事業出租辦公大樓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判斷一個法律行為的性質時,請試著思考:如果這個行為與一般平民百姓在市場上進行的交易(例如租房子、買東西)完全一樣,且不涉及公權力的強制性或特殊的公共目的,那麼這個行為應該歸類於特別的公法規範,還是通用的民間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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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於公法與私法行為的區別已經建立了相當清晰的概念。在法律體系中,區分行政機關的行為究竟屬於「行政契約」還是「私法契約」,是學習行政法時極為關鍵的基本功。
公、私法行為的界定基準
在本題中,選項 (A)、(B)、(C) 雖然主體涉及政府或公立學校,但其行為目的皆是為了達成特定的行政任務(如公費生義務、跨縣市行政協助、公教聘任),性質上屬於公法法律關係。然而,選項 (D) 的國營事業出租辦公大樓,其行為本質與一般民間不動產租賃無異,屬於國庫行政中的營利行為。這種行為並非基於公權力的行使,而是處於與私人對等的地位參與市場經濟,因此應受《民法》規範,屬於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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