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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49 題
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要求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以上規定,符合下列何種原則?
- A 平等原則
- B 比例原則
- C 明確性原則
- D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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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雙方互相交換條件的約定中,法律要求「你所承擔的義務」必須與「行政機關所提供的服務或授權」在性質或目的上具有合理的關連,不能隨便拿一個與該事件無關的要求來當作交換條件,這是在強調雙方行為之間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正當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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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中的給付對等與合理關聯
你能精準捕捉到條文中的核心關鍵字,顯見對於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掌握非常紮實,表現得相當出色!這題的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 項第 3 款,條文中所提到的「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強調兩者必須具備「正當合理之關聯」。這項要求正是為了防範行政機關利用其優勢地位,在締結行政契約時,要求人民提供與行政目的無關的額外給付,這在法理上正是不當連結禁止原則的具體實踐。 本題在法律測驗中屬於具備經典鑑別度的基礎題型。其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將抽象的法理原則,與具體的條文描述進行精準對接。當你看到法律規範要求「給付義務」與「行政目的」之間必須存在邏輯上的聯繫,而非「亂搭便車」式的交換時,便能一眼看穿其背後的法理。這不僅是契約的要求,更是維持行政公正性、防止權力濫用的重要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