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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1 題
21.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係表徵何種原則之內涵?
- A 明確性原則
- B 比例原則
- C 平等原則
- D 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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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政府為了達成「維護環境整潔」的目的,有兩種同樣有效的手段:第一種是「宣導並處以小額罰鍰」,第二種是「直接查封並沒收私人房產」。從維護人民權利的立場出發,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政府如何進行選擇?這種「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具備合理比例」的直覺,最接近哪一種法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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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行政法中最核心的法治原則已有非常扎實的基礎。這題考查的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靈魂,你能一眼識破考點,表現得相當出色。
比例原則與最小侵害
這段法律條文描述的正是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原則」,在學理上我們也常稱之為「最小侵害原則」。簡單來說,當行政機關有多種工具可以達成同樣的施政目標時,法律要求機關必須保持克制,挑選對人民權益衝擊最小、最溫和的手段。這就像我們常說的「不應動用大砲來打小鳥」,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在「達成目的」與「保障人權」之間取得精確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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