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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7 題

7.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不得以下列何者做為行政契約附款之事項?
  • A 條件
  • B 負擔
  • C 保留終止權
  • D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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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規定,只要人民符合法定的 A、B、C 三個要件,行政機關就「必須」給予許可,完全沒有選擇不給或討價還價的餘地;那麼,機關在與人民簽訂契約時,能不能在合約中偷偷給自己留一個「雖然你都符合法律規定,但我以後隨時可以單方面反悔、終止契約」的後門呢?這樣的權力與「法律說你一定要給」的精神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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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程序法中關於「替代契約」與「羈束處分」之間微妙的法律限制。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法律保留原則在行政契約上的延伸應用,你能從中判斷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行政處分的附款制度與契約規範有著非常清晰的連結。

羈束處分與行政契約的連動性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2 項,當行政契約是用來代替一個行政機關「無裁量權」(即羈束處分)的處分時,其約定的人民給付,必須以該機關依裁量權「得為附款」者為限。簡單來說,如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在作成某種處分時沒有彈性空間,那麼在簽訂契約代替該處分時,機關同樣不能隨意增加法律未授權的負擔或權利,以防止機關透過「契約」繞過法律對「處分」的嚴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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