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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34 題
34.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締約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該方得請求:
- A 終止契約
- B 解除契約
- C 撤銷契約
- D 廢止契約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個正在履行中的公共建設契約,因為發生了不可預期的劇烈通膨導致成本激增,而在法律邏輯上,我們希望能維持已完成部分的效力、僅讓「未來」的權利義務停止,你認為哪一種法律術語最適合作為這種『向後失效』的處理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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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變更原則與救濟途徑
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終止」這個選項,代表你對行政契約中情事變更原則的法效力掌握得非常紮實。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的規定,當契約成立後發生了當時無法預料的重大環境變化,且維持原約定會導致顯失公平時,法律優先保護契約的存續,賦予當事人請求「調整內容」的權利;只有在調整顯有困難或無法達成目的時,法律才允許採取最後的手段——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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