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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9 題

關於情事變更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法律行為成立後,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
  • B 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
  • C 法院得依職權公平裁量,為增減給付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
  • D 情事變更原則為民事訴訟法規定,未為行政法院實務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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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社會環境發生了當初簽約時完全無法預料的巨大變動,導致原本約定的內容變得對其中一方極度不公平時,你認為「追求正義」的法律精神,會因為這是一場私人之間的買賣,還是一份人民與政府之間的契約,而有截然不同的處理態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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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精準!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法律原則的跨領域適用性有著扎實的基礎,沒有被選項中的學科界限所迷惑。

情事變更原則的核心要件

這項原則本質上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展現,旨在調節契約成立後因外在環境劇烈變動所產生的不公平現象。當法律行為成立後,發生了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且非當時所得預料的情事變動,若強行維持原有的法律效果將導致顯失公平時,法院便可依職權進行公平裁量,調整給付內容。這在民法第 $227-2$ 條中有明確規範,也是選項 (A)(B)(C) 所描述的正確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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