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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42 題
42.關於扶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兄、弟、姐、妹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
- B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 C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 D 扶養的程度及方法,當事人不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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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十年前法院裁定的扶養金額永遠不能更改,但這十年來發生了嚴重的通貨膨脹,或者原本富有的人突然經商失敗而破產,這樣的法律規定會對社會帶來什麼樣的影響?在一段可能持續數十年的法律關係中,保持規定的「彈性」與「公平性」之間有什麼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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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敘述錯誤,代表你對於民法中「扶養義務」的動態本質掌握得非常透徹。這反映出你具備扎實的法律邏輯,能區分法律條文中「靜態權利」與「動態需求」的差異。
情事變更原則與扶養義務的靈活性
在法律實務中,扶養並非一成不變的僵化關係。根據 民法第 1121 條 的核心精神,扶養之程度及方法應隨時視 「受扶養者之需要」 與 「負擔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 進行調整。當環境發生重大改變(例如物價劇烈波動、義務人失業或受扶養人突發重病)時,若法律不允許請求變更,將導致顯失公平並違背保障基本生活的初衷。因此,法律特別保留了變更的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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