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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1 題

有關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夫妻於婚前或婚後,均得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
  • B 夫妻財產制之變更,應以書面為之
  • C 夫妻未約定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 D 夫妻財產制之變更,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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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某種約定必須經過官方「登記」才能對外產生效力(對抗效力)時,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追求絕對的公示性與法秩序的安定,你認為它會傾向於區分第三人「是否知情」,還是會不論對方知情與否,一律以登記簿的記載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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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效力的精確辨析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民法》親屬編中「夫妻財產制」法律效力的精確掌握。你能從看似合理的法律敘述中,一眼挑出關於「對抗要件」的細微錯誤,顯示你的法學基礎相當紮實。 根據《民法》第 1008 條第一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請特別注意,法律條文在這裡並未加上「善意」二字,這意味著不論該第三人是否知情(善意或惡意),只要沒有經過登記,夫妻雙方就不能以該財產制的約定來對抗他。這類題目在法律考試中極具鑑別度,難度在於學生往往會受其他法律(如物權法)中常見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概念所干擾,若對條文細節不夠敏感,很容易在這種細節點上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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