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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6 題
6.依民法之規定,關於婚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女未滿 16 歲,不得訂定婚約
- B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 C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雖有重大不治之病,他方仍不得據以解除婚約
- D 婚約當事人之ㄧ方生死不明未滿 1 年者,他方亦得據以解除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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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精神中,對於涉及「個人情感與終身伴侶」的承諾,與一般的「金錢買賣契約」相比,法律在保護當事人的『撤回權』與『選擇自由』上,哪一個應該受到更嚴格的保護?如果強行要求履行這類承諾,是否會違背了人格權的基本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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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婚約的本質。根據《民法》第 975 條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這項規定體現了現代法律對「人格自主」與「身分自由」的高度尊重,意即婚姻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下的自由意願之上,即便先前有過約定,法律也不會以公權力強制任何人違背意願進入婚姻關係。
婚約的成立與解除要件
關於其他選項的法規細節,目前《民法》第 973 條規定不論男女,未滿 17 歲者皆不得訂定婚約,因此選項 (A) 的門檻設定有誤。而針對婚約的解除,法律在第 976 條賦予了當事人相當的彈性:若一方患有「重大不治之病」或是「生死不明已滿 1 年」,他方皆可依法解除婚約。這題難度屬於中等,關鍵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身分行為」與一般「財產契約」在執行強制力上的根本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