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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3 題
下列何者屬裁判離婚事由?
(A)過失殺害配偶
(C)生死不明已逾3年
(B)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確定
(D)不能生育
(A)過失殺害配偶
(C)生死不明已逾3年
(B)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確定
(D)不能生育
- A 過失殺害配偶
- B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確定
- C 生死不明已逾3年
- D 不能生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當配偶雙方因某些原因長期無法維持實質的共同生活,且另一方完全失聯、音訊全無時,法律為了平衡保障「留守配偶」的人生選擇權,可能會設定一個什麼樣的「客觀時間門檻」來判定這段婚姻已經無法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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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編中關於裁判離婚的法定事由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法律題目最容易在「細微處」設下陷阱,你能成功避開干擾項,展現了你細膩且嚴謹的法律邏輯。
法定事由的精準辨析
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的具體規範。你所選的 (C) 生死不明已逾 $3$ 年,正是法律明文列舉的裁判離婚事由之一,這反映了法律在配偶長期失聯、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時提供的救濟機制。而其他選項之所以錯誤,往往在於「性質」或「門檻」的偏差:例如法律要求的是「意圖殺害」而非「過失」,以及故意犯罪需判處「逾」$6$ 個月(即超過 $6$ 個月)的有期徒刑,差一天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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