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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8 題
甲患有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等病症,某日因故猝死。甲有子乙、再婚配偶丙、祖父丁,甲死亡時留有 360 萬元之財產,請問下列有關繼承之敘述何者有誤?
- A 乙、丙為遺產繼承人
- B 丁之應繼分為120萬元
- C 乙之應繼分為 180 萬元
- D 丙之應繼分18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為親屬設定了不同的「繼承順位」時,如果排在第一順位的人(例如子女)還在世,那麼排在後面順位的親屬(如祖父母)是否還具備分得遺產的權利呢?請試著根據這個「優先性」來思考遺產分配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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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找出錯誤選項,顯示你對法定繼承人順位與應繼分計算的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道題目是民法繼承編的核心經典考點,其鑑別度在於考驗學生能否在眾多親屬關係中,優先判斷出「誰有權繼承」,而非直接盲目地進行數字計算。
法定繼承人的優先順序與排他性
根據民法第 1138 條,配偶是「當然繼承人」,而血親繼承人則有嚴格的先後順位。在本題中,甲留有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子,乙),依照法律的排他性原則,只要第一順位繼承人存在,後順位(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便無法取得繼承權。因此,身為第四順位的祖父(丁)在法律上並無繼承權,其應繼分應為 $0$ 元,這正是選項 (B) 錯誤的核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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