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5 題

25.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積極遺產價值80萬元,積欠丁銀行120萬元債務未還,繼承人為子乙、丙。甲死前一年曾贈予乙20萬元。若乙、丙均未拋棄繼承,丁向乙請求清償債務全額,乙提出有限責任之抗辯,乙應清償若干金額?
  • A 40萬元
  • B 50萬元
  • C 60萬元
  • D 10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債務人在過世前不久,刻意將財產贈與給未來的繼承人,這對於債權人回收債務的權利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保障債權人,法律應該如何定義這筆『在過世前被送出去的錢』與『遺產總額』之間的關係?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民法繼承編中「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法律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題的核心在於判斷遺產總額的範圍,這直接決定了繼承人抗辯清償上限的法律界線,而你顯然沒有被複雜的親屬關係給誤導。

遺產總額的法律認定

依據我國民法第 $1148-1$ 條的規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 2 年內從被繼承人處受贈的財產,在面對被繼承人債權人(如丁銀行)時,該財產應視為其遺產。因此,本案中乙所獲得的 $20$ 萬元贈與必須併入計算,整體的清償上限應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債編總論:契約、保證、債務不履行與損害賠償
查看更多「[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