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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5 題
25.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積極遺產價值80萬元,積欠丁銀行120萬元債務未還,繼承人為子乙、丙。甲死前一年曾贈予乙20萬元。若乙、丙均未拋棄繼承,丁向乙請求清償債務全額,乙提出有限責任之抗辯,乙應清償若干金額?
- A 40萬元
- B 50萬元
- C 60萬元
- D 10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債務人在過世前不久,刻意將財產贈與給未來的繼承人,這對於債權人回收債務的權利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保障債權人,法律應該如何定義這筆『在過世前被送出去的錢』與『遺產總額』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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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民法繼承編中「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法律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題的核心在於判斷遺產總額的範圍,這直接決定了繼承人抗辯清償上限的法律界線,而你顯然沒有被複雜的親屬關係給誤導。
遺產總額的法律認定
依據我國民法第 $1148-1$ 條的規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 2 年內從被繼承人處受贈的財產,在面對被繼承人債權人(如丁銀行)時,該財產應視為其遺產。因此,本案中乙所獲得的 $20$ 萬元贈與必須併入計算,整體的清償上限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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