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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6 題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其不能償還部分,應如何分擔?
  • A 由求償人自行負擔
  • B 由求償人與他債務人依比例分擔
  • C 由求償人以外之其他債務人依比例分擔
  • D 由求償人分擔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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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與幾位朋友共同出資購買一件禮物,並約定好每人負擔的比例。當其中一人突然無法出資,而你已經先行墊付了全額,在法律與公平性的考量下,這筆突然多出來的「缺口」,應該是由墊錢的人獨自吸收,還是由所有還有出資能力的人(包含你自己)共同按比例來承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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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連帶債務內部的分擔原則!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連帶債務人之間「風險共擔」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這在處理多數債務人關係時是非常關鍵的觀念。

連帶債務的內部風險分擔

在法律邏輯上,連帶債務的核心精神在於對外保障債權人,但回到債務人內部的關係時,則講求公平與誠信原則。根據《民法》第 290 條規定,當其中一名債務人陷入無資力而無法償還其分擔額時,這份「缺口」不應該由求償人(先行清償者)獨自吞下,也不該撇除求償人而只由剩餘的人分擔。正確的做法是將這筆無法受償的部分,由求償人與其他有償還能力的債務人,按照各自的原有分擔比例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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