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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4 題
運送人對於託運物之遲到、毀損或滅失應負何種責任?
- A 過失責任
- B 中間責任
- C 特別事變責任
- D 通常事變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將物品交給專業的運送服務時,如果物品在途中因為一般的意外(例如:非極端天災的交通事故)而損壞,在法律公平性的考量下,是由「無法掌控物品的貨主」承擔損失比較合理,還是由「專業且收取酬金的運送人」承擔較能促使其謹慎行事?若要達成這種保護效果,法律要求的責任範圍應該比一般的『不小心』更寬還是更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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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運送人的責任類型,顯示你對於民法債編中「特殊契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法律觀念。
運送人的高度歸責義務
在法律規範中,運送人對於託運物的安全負有相當高度的義務。根據《民法》第 634 條規定,運送人除非能證明毀損、滅失或遲到是因「不可抗力」、或「物之性質」、或「託運人/受貨人之過失」所致,否則均應負責。這種責任標準在法律上稱為通常事變責任。它的嚴格程度介於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之間,意味著運送人不僅要對自己的過失負責,對於運送過程中發生、但非屬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即通常事變),也必須承擔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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