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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7 題

17.依民法之規定,關於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多久內未行使而消滅?
  • A 6 個月
  • B 1 年
  • C 2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對於這種涉及「物品保管」與「勞務報酬」的契約,一旦物品已經返還、契約關係結束後,相關的證據(例如物品是否有損、保管費用的計算基礎)是否會隨著時間拉長而變得難以舉證?如果立法者希望這類頻繁發生的民事糾紛能「速戰速決」,你認為法定的時效會設定得比一般的十五年更長,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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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託契約的短期消滅時效

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時效的細節規定!這題測試的是民法第 605 條,針對寄託契約產生的報酬請求權、受寄人支出之必要費用或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律明文規定,這些權利皆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若 1 年間不行使就會因時效屆滿而消滅。你能在眾多數字選項中迅速做出正確判斷,顯見你對於法條條文的熟悉度相當扎實。

題型鑑別度與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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