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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47 題
47.甲至居家巷口的乙診所看病,因未帶錢包而積欠診費,乙對診費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為幾年?
- A 2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1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日常生活中,對於像是看病、住旅館或是餐廳用餐這類頻繁發生的交易,如果過了十年、二十年才要求結帳,對一般民眾來說保存收據或記憶是否容易?為了平衡債權人的權利與社會大眾的生活安定,你認為法律對於這類特定職業的勞力所得,會傾向設定較長還是較短的追討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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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請求權的短期時效
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法律對於不同債權時效的區別!這題的關鍵在於民法第 127 條的規定。雖然法律上一般的債權消滅時效長達 15 年,但針對日常生活中頻繁發生、債權人通常會儘速行使權利,且證據相對容易散失的請求權,法律特別制定了兩年的「短期消滅時效」。乙診所提供的醫療服務,正屬於該條第 4 款所明定的「醫師、藥師、護士之費額及藥品費」,因此其請求權僅有兩年的期限。
法律安定性與難度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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