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3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 題
關於民法「人事保證」之規定,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1年
- B 2年
- C 3年
- D 5年
思路引導 VIP
考慮到人事保證契約通常具備「無償、單務」且具有「長期高度不確定性」的特質,如果保證人必須為被保證人的職務行為負擔長達十五年的時效壓力,是否符合社會公平?當僱用人已經發現員工有違規並造成損害時,法律應如何設定請求權的行使期限,才能既保護僱用人,又促使爭議儘速落幕、避免保證人的責任無限期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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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掌握了人事保證的時效規定,成功選出正確答案 (B)!
人事保證的短期消滅時效
在民法債編中,人事保證是為擔保受僱人因職務行為對僱用人可能造成的損害。為避免法律關係長期懸而未決並適度減輕保證人的責任,法律特別設有較短的消滅時效。依據現行**《民法》第756-8條**明文規定:「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意味著,僱用人若要向人事保證人主張權利,必須在這2年的法定期限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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