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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 題

關於民法「人事保證」之規定,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1年
  • B 2年
  • C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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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引導 VIP

考慮到人事保證契約通常具備「無償、單務」且具有「長期高度不確定性」的特質,如果保證人必須為被保證人的職務行為負擔長達十五年的時效壓力,是否符合社會公平?當僱用人已經發現員工有違規並造成損害時,法律應如何設定請求權的行使期限,才能既保護僱用人,又促使爭議儘速落幕、避免保證人的責任無限期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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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民法債編各論中的特殊時效規定有著非常紮實的記憶與理解。

人事保證的短期時效規範

在民法「人事保證」的章節中,法律為了平衡僱用人的權益與保證人的負擔,特別在第 $756$ 條之 $8$ 規定:僱用人對保證人的賠償請求權,自僱用人知悉賠償原因發生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相較於一般債權 $15$ 年的消滅時效,人事保證屬於性質特殊的「短期時效」,目的在於促使僱用人及早行使權利,避免保證人長期陷入法律地位不確定的風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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