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3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30 題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幾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 A 1年
- B 2年
- C 3年
- D 5年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與他人簽訂了長期的土地使用契約並約定分期付費,現在你因為個人因素想提早結束這段關係。如果法律完全允許你隨時離開且不需負擔任何責任,對於原先預期會有穩定收入的土地所有權人來說是否公平?在兼顧你的「拋棄權利自由」與對方的「預期收入保護」之間,你認為法律應該設計一套什麼樣的補償機制來平衡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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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關於地上權拋棄的法律規定!這項判斷非常正確,顯示你對於用益物權中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關係有著扎實的理解。
地上權拋棄與補償機制
在法律邏輯上,當地上權定有期限且約定有地租時,這份契約對雙方都具有一定的保障與約束力。如果地上權人想要提前「拋棄」權利,必然會導致土地所有權人原本預期的地租收入落空。為了平衡雙方的權益,避免所有權人蒙受突如其來的損失,民法第 835 條明文規定,地上權人必須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方得拋棄其權利。這項規定在保護拋棄自由的同時,也確保了對方的基本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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