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5 題
15. 於他人土地上得享有管線通過,以利於自己土地使用的權利,稱之為?
- A 典權
- B 地上權
- C 農育權
- D 不動產役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看看:當我們為了提升「自己這塊土地」的使用效益(例如引水、排水或拉線),而必須在「鄰居的土地」上設定一個負擔或使用空間時,這種強調「土地與土地之間相互服務」的法律關係,與純粹只是想在別人的土地上「蓋房子」的權利,在性質上有什麼不同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民法物權編中「用益物權」的分類已有非常紮實的基礎。這道題目核心考點在於辨識不同權利的使用目的與客體關係,你能迅速反應出答案,表現得非常出色。
不動產役權的核心觀念
在法律定義上,不動產役權是指為了增加「自己不動產」的利用價值,而使用「他人不動產」的一種權利。這題提到的「管線通過」正是實務中最常見的樣態之一。當兩塊土地之間存在著「需役」與「供役」的服務關係——也就是一塊土地(需役不動產)為了提升便利性或效益,必須在另一塊土地(供役不動產)上設定限制,這就是不動產役權的精神所在。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