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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3 題

地上權定有期限,且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多少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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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土地所有權人,與他人簽訂了長期的地上權契約,原本預期每年都有穩定的租金收入;現在對方因為個人因素,想要在租期結束前「立刻」解除契約。為了補償你因突然失去收入而產生的空窗期,法律通常會要求對方支付一筆賠償金。請思考一下,為了讓所有權人有足夠的時間重新尋找新的合作對象,這筆賠償金設定為「複數年」的租金總和才顯得公平,而這個「年分」在民法設計中,通常會是一個比一年更長、能提供穩定緩衝的數字,你覺得會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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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的拋棄與地租補償

根據《民法》第 835 條規定,當地上權「定有期限」且「有支付地租之約定」時,為了兼顧雙方權益,地上權人不能隨意拍拍屁股走人。法律明文規定,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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