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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3 題

13.地上權定有期限,且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多少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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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土地所有權人,與他人簽訂了長期的地上權契約,原本預期每年都有穩定的租金收入;現在對方因為個人因素,想要在租期結束前「立刻」解除契約。為了補償你因突然失去收入而產生的空窗期,法律通常會要求對方支付一筆賠償金。請思考一下,為了讓所有權人有足夠的時間重新尋找新的合作對象,這筆賠償金設定為「複數年」的租金總和才顯得公平,而這個「年分」在民法設計中,通常會是一個比一年更長、能提供穩定緩衝的數字,你覺得會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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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這個選項,代表你對《民法》物權編中關於「地上權」的細節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這是一個需要精準記憶且容易混淆的法規細節。

地上權拋棄與補償機制

根據《民法》第 835 條的規定,當地上權定有期限且有支付地租的約定時,法律為了保護土地所有權人的預期收益權,規範地上權人不能無條件隨時拋棄。若地上權人希望提前拋棄權利,有兩種補償方式:第一是「一年提前預告」,第二則是直接支付三年分的未到期地租。這種設計的核心在於利益衡平,確保所有權人在失去租金收入時,能有一段合理的緩衝期來重新規劃土地的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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